校团字〔2015〕92号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团员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团员,以进一步推动我校团的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评选项目为先进的五四红旗分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
第二条 “南宁学院五四红旗分团委(团总支)”的评选条件
(一)达到“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活动阵地好”的标准;
(二)团委组织设置完整,工作制度健全、规范;
(三)团委班子健全,能够按期换届,民主选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
(四)团委班子能力强、业务精、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开拓精神,在团员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
(五)能够认真落实团的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团的上级领导机关的决议,重视团支部的队伍建设和理论培训;
(六)工作求真务实,创新能力强,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全团性品牌活动和重点工作(特别是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有成效,有1项以上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特色活动或工作,共青团工作在校内活跃;
(七)切实履行团委职责,带动支部建设能够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制度健全、富有活力;
(八)能够按规定做好团费收缴、管理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好团员发展工作,团员队伍不断壮大并能引导团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每年有优秀团员青年被推荐为党的发展对象。
第三条 “南宁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班子建设好。按期换届,民主选举,整体素质高,制度健全有效,工作作风扎实,思想作风过硬;
(二)支部建设好。所属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履行团委职责,加强支部建设,指导支部工作,带动支部全面活跃;
(三)阵地建设好。活动有阵地,工作有依托。善于发掘和运用社会资源,为开展团的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主题活动好。工作有特色、有影响、有成效、有推广价值,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团支部书记能力较强,熟悉团的工作,能够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安排,紧密团结凝聚团员青年,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
(六)能够正常发展团员,团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有章可循;
(七)积极主动地做好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做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八)支部团员有良好的纪律观念,出勤率在95%以上、及格率不低于80%、考试纪律良好、无作弊现象等。
第四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含教职工)评选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学生,竭诚服务青年学生;
(四)坚决执行团的上级机关所做指示和决议、积极参与全团重点工作,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中表现突出;
(五)热爱共青团工作,熟悉团的业务,在团的岗位上勤奋工作、锐意进取,有独挡一面的工作能力和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带领团员青年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在所处部门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团的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探索和解决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新问题、新方法、新途径;
(七)热爱本专业、学习目的明确、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素养较高、刻苦钻研、勤于思考。无迟到、旷课、补考现象,每学期平均分不低于75分(教工团干在全年共青团工作中无重大工作失误);
(八)从事团的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政治坚定,思想进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正确的人生观和较高的思想道德觉悟;
(二)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团发展方面)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积极参与团的活动;
(五)保持团员先进性,能够深入青年群众,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积极掌握现代技能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无迟到、旷课、补考现象,每学期平均分不低于75分。
第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
(二)积极参加校、院、社团、班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集体荣誉感强,无违规现象;
(四)学习勤奋努力、无旷课、迟到、重修等现象。
以上各奖项申报,均需同时具备该奖项的所有评选条件。
第七条 评选对象为在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团员及从事共青团工作的教职工。凡受校纪、团纪处分者,不得参加评优。
第八条 评选办法
(一)评选工作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
(二)评选名额比例由校团委下达二级学院分团委。各二级学院分团委支部数按各二级学院团支部总数的20%申报;优秀共青团员按各班团支部团员人数的10%申报;优秀共青团干部按各班团支部共青团干部(包括:学校团委干部、二级学院分团委干部,团支部委员)人数的30%申报;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按各班团支部团员人数的15%申报。
(三)评优要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要结合本年度团员评议工作,先由团支部组织评选,经二级学院分团委审查并征求党总支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批。
(四)评选名额由二级学院分团委按照学校团委分配的名额比例,并结合学院实际进行核定和评选。二级学院分团委评选的集体和个人奖项不允许超出校团委下达的评选名额比例。
(五)优秀共青团干部列入我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之一。
(六)校团委组织评审组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文件表彰。
第九条 奖励办法
经校团委评定的先进五四红旗分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由校团委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