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南宁学院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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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宁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3-02  来源:   浏览:

校团字〔2015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干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自律意识,切实发挥学生干部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骨干示范作用,根据教育部、团中央的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我校党团组织兼职学生干部各级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干部、宿管会干部、食管会干部等。

第三条  党团组织兼职学生干部主要指各级党团组织的委员;各级学生会干部主要指校级学生会干部、院级学生会干部班委,宿舍管理委员会干部、食堂管理委员会干部;学生社团干部主要指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学生艺术团学生干部以及各学生社团(协会)干部。

第四条 各级学生干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党团组织必须按照党建带团建的工作要求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产生程序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好。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好。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爱集体,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学习成绩好。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敢于创新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成绩;

  (四)综合素质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和实践活动,实现物质与精神、科技与人文、德育与智育、生理与心理、知识与能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在各方面都能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必须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选举或任命等不同形式。

第七条  学生干部初选时或当选后必须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努力引导全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三)了解贯彻和执行学校及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精神和相关规定。

  (四)维护广大同学及自身的正当权益。

  (五)参加相关的技能、知识的培训。

  (六)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改革与发展大局。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努力学习,提高自身品德修养,促进自身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并共同营造优良学风和文明校风。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校园文化活动。

  (五)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积极投身组织建设,维护组织的荣誉,争创一流团队。

  (六)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和培养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实行两级制和考核制。校级团委、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干部由学校团委指导管理并备案,院级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分团委指导管理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开展的各项工作要遵守学生组织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章办事。

第十二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注重对学生干部的培养。

  (一)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不懈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干部。加强学生干部的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公民道德和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干部成为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的典范。

  (二)通过团校、各类大学生骨干培训平台,对各级学生干部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学生干部的理论水平、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等各项综合素质。

  (三)强化组织的育人功能。督促学生干部加强文化知识学习,在学生组织中形成优良学风的氛围,促使学生干部不断增强学习能力,提高学习成绩。

  (四)坚持实践教育基本途径。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学习交流,培养学生干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五)规范例会制度。各级学生组织应每月至少召开次例会,总结上阶段工作经验,讨论下阶段工作计划,注重培养学生干部科学管理能力。

  (六)重视推优入党和推干荐才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优秀学生干部担任校级、省级学生干部,推荐参加各级评优工作,积极向招聘单位推荐学生干部就业。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必须参加所在组织的学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情况和结果由所在组织填写《南宁学院学生干部考核表》报上级党团组织备案。学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者方可续任。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应进行述职答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辞职或免职: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纪校规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三)课程成绩有超过1门以上不及格的。课程有重修现象的。

  (四)不关心爱护集体利益,影响内部团结,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和声誉受损害。

  (五)在任职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职的职责和义务。

  (六)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不符合学生干部的要求。

  (七)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影响恶劣。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各种评优和“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南宁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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