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2014年1月4日)
校团字〔2015〕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宁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受校党委领导,受校团委指导,是本校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南宁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是广大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西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南宁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宗旨:为同学服务,为老师分忧,一切工作立足于全校学生,切实维护同学权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带领全校学生为祖国、为人民发奋学习,创新进取,努力成为符合时代要求的高级专业人才。
(一)本会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有益活动,帮助同学把自己培养成社会主义建设“四有”人才。
(二)在维护国家、人民、学校、集体利益的同时,也维护同学正当利益,关心同学的学习生活情况。
(三)保持本会一定的独立性,努力解决同学们在思想、学习、生活和娱乐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开展多种有利于提高同学道德修养水平,陶冶情操,增进身心健康,适合南宁学院特点的各种活动。
(四)做同学与学校、老师联系的桥梁,及时把学校的关怀和希望带给广大同学,也把同学们的呼声,要求和意见经常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以便解决问题。
第五条 南宁学院学生委员会会歌《相亲相爱一家人》。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会成员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均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休学、留校察看期间无此权利)。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规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监督、批评学生委员会工作和学生干部的权利。对工作不负责、不能带动同学的学生干部,有向上级领导和学生委员会反映的权利。
(五)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保护和帮助。
(六)解释本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必要时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章程修改意见。
第七条 本会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乐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荣誉的义务。
(三)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各级组织工作。
(四)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五)主动了解本院系学生的需求,并提出相关提案,积极为学校工作出谋划策。
(六)有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七)学生会代表除在学代会期间履行和行使义务和权利外,在学代会闭幕期间也应发挥作用,充分履行和行使一定的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南宁学院学生委员会为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各院学生委员会为校学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各班班委会为所在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条 南宁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由本会会员按一定的比例通过选举选出代表。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二条 南宁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能: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听取学生提案并提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同学。
(五)闭会期间实行学生委员会例会制度。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采用自荐和班委会、院学生委员会及团委,各处老师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并由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在会员中征求意见和讨论,最终在本届学生委员会中协商确定候选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在两次学生代表大会之间,可召开学生委员会扩大会议,协商和确定调整学生会部门成员。
第五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副秘书长一名,另设办公室、学习部、宣传部、女生部、外联部、体育部、纪律部、文艺部、生活部部长各一名,副部长一至三名,干事一至六名。
第十六条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作机构,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利机构,主持学生会工作,落实学代会提出的任务,并为下一次学代会作好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征求会员及有关领导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视工作需要,学生会全体会议可对学生机构和人员做出适当调整,增补或免除委员。
第十九条 学生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学生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四次。
第二十一条 南宁学院学生委员会职权:
(一)讨论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
(二)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反应意见,提出建议。
(三)学生会下设机构和各职能部门是学生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活动。
(四)听取和采纳会员对学生委员会提出的各种正确意见和建议,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批评。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六)领导和帮助各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并对班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因工作需要,经常委会提议,调整组织结构,增补或免除学生会委员,进行学生会干部中期调整,人数超过全体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则需由校学生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应继续担任学生会委员:
(一)毕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
(二)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重违反《南宁学院学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当选的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由总会秘书长1人、主席1人、副主席3人和副秘书长1人。学生会主席从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常委中产生,也可由委员会常委提名,学生会委员投票通过并任命。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的职权:
(一)提议调整组织机构,增补或免除委员。
(二)提名各部部长,任命各部副部长。
(三)讨论和处理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提交学生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讨论解决。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采用常委会委员(简称常委)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实行例会制,每月不少于两次,讨论解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学生会办公经费及各项活动经费的支出,必要时可召开有各部长参加的常委扩大会议或有各部门部长和学院学生分会主席参加的主席团扩大会议。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按学期对全体委员进行综合评定,健全奖惩制度。
第七章 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及各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以下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讨论学生会学期、学年计划,听取学生会工作总结,有效地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三)讨论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情,反映各学院学生分会的工作情况。
(四)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五)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学代会的筹备工作,处理学代会期间的工作事务。
第三十条 主席团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由常委会召集,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因事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八章 学生会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秘书长由校团委老师兼任。负责同学思想政治工作,并参与重大决策和学生会经费的预、决算,负责学生会同党、团组织的经常性联系,指导和帮助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九章 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设以下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积极配合副秘书长的工作,做好会议记录、考勤及传讯工作;制定学生会相关的制度和管理条例;监督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管理学生会财务;管理和整理学生会档案。
(二)学习部:开展各项推进学校学风建设的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如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开展各类学习辅导、讲座、实践交流活动。
(三)宣传部:负责学生会的组织宣传以及各项活动的宣传设计工作;管理学生会新浪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积极配合其他各部门做好各类宣传工作,树立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四)女生部:加强女性“自立、自强、自尊、自爱”的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具有时代女性特色的校园活动;维护女性权益,帮助解决女性同胞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组织各种适合女性的活动。
(五)外联部:负责开展推进学生创业创新方面的各项工作;整合社会资源,外出与商家洽谈赞助有关我校大型活动事宜;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促进相互了解和交流学习。
(六)体育部: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学校日常性体育锻炼及各类体育竞赛;引导全校学生加强锻炼、增强体质,开展各项校内外体育竞赛活动。
(七)纪律部:负责建设、管理全校学生维权服务平台;监督学生日常学习工作纪律,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校内学生纪律检查和监督工作。
(八)文艺部:负责组织策划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协助完成校内外各项大型活动的开展;繁荣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全校学生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
(九)生活部:下设食堂管理委员会;反映同学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改善各项生活条件。
第十章 基层学生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会接受各学院分团委的指导,接受各学院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应积极支持与配合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校学生会有责任领导、协助各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学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会代表除在学代会期间履行和行使义务和权利外,在学代会闭幕期间也应发挥作用,充分履行和行使一定的义务和权利。
第三十八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受学生会的指导和帮助,与班团组织一起依靠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二)班委会由各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并报请各学院学生分会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宁学院学生委员会,相关部门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南宁学院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