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原籍。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并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重修,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补考课程成绩记载方式为:60分以上(含60分)按60分记载,60分以下按实际分数记载;重修课程按正常课程的方式评定成绩。学生转学前在原校修读的课程,取得的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成绩评定方式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评定方式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上(含60分)或在及格等级以上(含及格)的为考核合格。同一课程的平时、期考、期评三个成绩均应统一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在成绩登记表和管理系统的记录上,百分制记分的期评成绩只取整数。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分原则上以课程考试为主,占70%,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30%。考查课程成绩可以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期末考试等成绩的综合评定,也可以采用考试课程成绩评分方式。实验实习课时占总学时30%以上的课程或偏重技能性的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增大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百分比。
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教学需求在本课程授课开始时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记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为了综合反映学生学习的质与量,对所有课程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
(一)课程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质与量。其计算公式是: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课程成绩的百分制成绩与绩点数的换算关系如下:
考核成绩 |
100 |
99 |
98 |
97 |
96 |
95 |
94 |
93 |
92 |
91 |
90 |
|
绩点 |
5.0 |
4.9 |
4.8 |
4.7 |
4.6 |
4.5 |
4.4 |
4.3 |
4.2 |
4.1 |
4.0 |
|
考核成绩 |
|
89 |
88 |
87 |
86 |
85 |
84 |
83 |
82 |
81 |
80 |
|
绩点 |
|
3.9 |
3.8 |
3.7 |
3.6 |
3.5 |
3.4 |
3.3 |
3.2 |
3.1 |
3.0 |
|
考核成绩 |
|
79 |
78 |
77 |
76 |
75 |
74 |
73 |
72 |
71 |
70 |
|
绩点 |
|
2.9 |
2.8 |
2.7 |
2.6 |
2.5 |
2.4 |
2.3 |
2.2 |
2.1 |
2.0 |
|
考核成绩 |
|
69 |
68 |
67 |
66 |
65 |
64 |
63 |
62 |
61 |
60 |
59以下 |
绩点 |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0 |
(二)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学习的质与量。其计算公式是: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
(三)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学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并且其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安排:考试课程由教务处和院(部)安排在期末进行,考查课程一般在期末两周前随堂或由教务处和院(部)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自我评价、班级鉴定、班主任、辅导员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实需治疗休养而与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缓考时,原则上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方可缓考。经缓考课程暂不记载成绩。缓考的考核一般与正常的补考时间同时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学生因参加竞赛或其他活动需要缓考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处理详见《南宁学院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及《南宁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第三节 纪律和考勤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每学期所修课程(包括选修课),必须按时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学习、测验、考试等规定的各项教学环节。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要对学生实行考勤。具体参照《南宁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南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节 课程免修、补考、重修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免修:
(一)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相应技能等级证书,或参加高一层次国家、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且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学校承认相应学分;
(二)转专业的学生原修课程与现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学时相等或多于现修学时的课程,可以免修、免考,学校承认相应学分;
(三)对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者,可于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三周提出免修申请,院(部)批准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80分(含80分)以上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录。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德育课、劳动课、实验课、实习课与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各种实践课程或活动不得申请免修。
学生申请免修,应由本人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明。免修课程经批准后,承认其学分。课程学分绩点按有效证明的成绩或考核成绩进行换算。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参加正常补考一次,并在学生成绩表中标注为补考。
凡属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不准正常补考,经教育后能改正错误,态度诚恳,可以提出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参加重修,并在半年后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要重修:
(一)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二)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三)缺课超过该课程的三分之一课时的、或迟交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的三分之一、或缺实验达到三分之一或严重破坏课堂纪律,不安排考试,必须重修;
(四)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训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正常补考,必须重修。公共选修课考试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的需重新选课学习。
重修原则上将学生插入跟开有相同课程的其他班级或者其他专业开出同档次课程的班级一起学习,并参加所插班级的同堂同卷考试。对重修人数达25人以上的一些课程,可以插班重修,也可由开课单位单独开设重修班。学生重修的时间若与上课时间冲突超过三分之一课时以上,且课程重修人数在25人以下的,或受学年限制而不能参加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的重修学生可申请辅导重修,由教师个别辅导、自学重修。
若参加重修课程的时间与其它课程有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院(部)领导批准,可减少听课课时或免听,但须交三分之二以上的作业,否则不准参加重修课程考核。重修实践性教学课程或者含有实验的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教学计划所安排的每个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活动。
重修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或测验成绩以及期末考核成绩三部分按一定的比例构成,并在学生成绩表中标注为重修。重修成绩及格,由开课单位将其实际成绩记载在学生成绩表中;重修成绩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需再次重修。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违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生学籍资格的一年级在校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由转入学院考核认定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转出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证明,不转专业将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四)学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五)休学期满复学时无原专业者,或者是因为创业而休学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取得学籍资格未满一学期的;
(二)未经过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的学生的(含普高专升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等);
(三)属于“转学”转入我校的;
(四)已进入二年级以后及延迟毕业的;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根据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毕业时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毕业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其成绩与学分可互相转换;与转入专业不同的,根据课程的相关性可作为选修课的成绩与学分进行转换。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校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须提供经转出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转学手续上半年办理时间为6月15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办理时间为12月15日至12月30日,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审核后报校分管教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并由转入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含录取分数)复印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召开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可以申请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签署意见,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事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含生活和学习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签署意见,方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退伍后需回校就读者,须凭退伍有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的相应班级学习。退役后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休学当年已交的学费及有关费用的处理,详见《南宁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每学期开学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要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合格后,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核准,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仍未能复学,可再申请继续休学。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已无原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相近专业。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对所缺课程提出重修申请。
第四十条 休学期间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或继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节 学业预警、留级、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从第一学期结束起,所修读的课程经正常补考或重修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的,予以学业警示告诫。
第四十二条 学业警示告诫具体操作程序为:每学期第16周,各二级学院要按要求完成正常补考、重修成绩报送,教务处建立学业预警学生档案。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把《学业警示告诫通知书》下达给学生,帮助学生制订整改措施,加强学习。同时把通知书邮寄给学生家长,提请他们关注学生,配合学校共同管理。
学生学业警示告诫仅作为一种学生学业成绩的预警制度和二级学院与学生家长相互沟通的机制,不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但它亦作为考评学生奖励、资助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身体健康等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留级到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学生留级,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和管理。如遇到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可允许跟随原专业班级学习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未提出继续休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以上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处分。第一至五款由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第六款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后,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教务处负责送交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布十五天视为送达;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当自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布截止日期起,三天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其亲属负责领回。
退学学生由学校根据其学习年限,在校学习未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南宁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节 学制及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录取时所规定的学制为标准学习年限,即按学制规定的在校修业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八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
(一)毕业。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按照国家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学制,发给南宁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南宁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条件者,授予南宁学院学士学位。
(二)结业。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结业后可以在累计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回校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和考试。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和考试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须按规定提出申请并办理重修的相关手续;结业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达到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按国家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办理。
(三)肄业。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如果没有获得毕业,可以在学校规定离校时间的一个月前书面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按程序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按原专业教学计划留级到下一年级的相同专业继续学习。经批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按所编入的专业班级标准交纳学费,注册后具有学籍。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手续者,作终止学习、结业离校处理。学生留级学习,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并办理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手续的学生,按规定修读课程,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的,与所留级到的专业班级的学生同时毕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核实、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并报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南宁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标准》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后,应当按规定离校。
第五十七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毕业、结业)信息按规定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纪律处分均设期限,到期按《南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管理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利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自治区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八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抵触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宁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南院学〔2015〕16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