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用工。学生私自在校外用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各用工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
(一)统一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二)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三)审批勤工助学岗位;
(四)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监督、检查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使用与管理;
(六)核实用人部门填写报送的《南宁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补助报表》;
(七)审核勤工助学报酬,核发报酬。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八条 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设立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学校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配合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督用人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能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三)用人部门根据实际要求,在工作实施前15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申请,填写《南宁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校内)》。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实验室助理、行政助理和多媒体保洁等为主;
(四)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报酬的管理
(一)勤工助学报酬的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统一支付。
(二)勤工助学报酬每月发放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计汇总各用工部门每月规定时间报送的《南宁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补助报表》,报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有关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至学生本人的银行卡。
(三)逾期不交《南宁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补助报表》的用工部门,报酬延后到下一次发放。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每小时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0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七条 校内用人部门需增加勤工助学岗位、人员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书面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如未经同意,用人部门私自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由用人部门支付。如出现责任,由用人部门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从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提取支付。校财务处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有关规定,对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专项经费正确使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人(部门)不得冒领或挪用,如有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就岗前培训、工作任务、时间和报酬等问题签订《南宁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