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南宁学院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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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宁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日期:2019-04-19  来源:   浏览:

(南宁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2014年1月4日

校团字〔2015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宁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生实行自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校团委领导下的学生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由学生委员会负责召开。

   第二条 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学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团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学代会的主要工作职能:

   (一)学习和贯彻上级学联组织的会议、文件精神;

   (二)学习学校关于学生成长、学校发展的重要文件;

   (三)听取和审议南宁学院学生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通过、修改《南宁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

   (五)听取和审议提案工作报告;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选举产生南宁学院学生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

  1.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学代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学代会的召开时间。常务委员会主任由校学生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校学生会副主席担任,委员由校学生会各部门部长和各学院学生会主席担任。

       第六条 经学校党委、团委建议,由学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学代会召开时间后,须成立学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校团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担任,小组成员还包括校学生会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学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代会召开前的各项沟通联络、综合协调、事务操办以及学代会学生代表产生等工作。

       第七条 学代会学生代表须为南宁学院在校学生,且按学生比例3%在全校范围内民主产生。学生代表在学代会期间对人事选举、报告审定等具有表决权。

    第三章学生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 学生代表民主产生过程包括班级酝酿、院会遴选、校会审查、学校审定等环节。

       (一)由各班级民主推荐一名学生代表候选人上报所在学院学生会;

       (二)各学院学生会按照校学生会下发的名额,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以1:1.5 确定学院学生代表候选人名单;

       (三)各学院学生会将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 天,征求各班班委和同学的意见;

       (四)各学院学生会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和同学对名单上候选人的意见一并上报校学生会;

       (五)校学生会对各学院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在各学院上报的名单中进行遴选,优中选优,确定1:1.2的候选人名单;

       (六)校学生会将确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 天,征求各学院学生会和同学意见;

       (七)校学生会将公示无问题的候选人名单连同征求的意见一并上报学校团委、党委;

       (八)学校授权校团委在校学生会上报的候选人中,根据学校发展、工作开展的需要,统筹协调,确定1:1 的候选人名单;

       (九)校团委将确定的1:1 的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 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代表学校审定。

       第九条 当选的学生代表必须认真对待同学赋予的权利,严肃完成学代会议程,自觉维护学代会声誉,坚定执行大会决议。

    第四章选举程序

    第十条 南宁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数按全校学生1%确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学生代表。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学生代表分组会酝酿,各组在本组召集人带领下等额推荐本组的委员候选人。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各组推荐人选,并制作选票。大会选举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五章选举规则

       第十 每一项选举议程必须超过代表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 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第十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 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 名,监票人若干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应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 选举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工作人员担任,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六 选举时,如出现超出本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况,由学校决定,授权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

       十七 本选举制度经南宁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十八 本制度的修正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十九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自

    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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