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南宁学院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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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4-19  来源:   浏览:

南院学〔2017〕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依据、范围与适用原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包括跟读生),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节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6个月或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书面申请(应当在处分期限期满15天提交申请材料),通过考核的,可按期解除处分,但处分不能撤销;处分期间进步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对在校处分期间不能改正错误,仍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延长处分期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毕业时处分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

第六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由所在学院督促其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在接到我校处分决定书起7日内离校,被开除学籍暂未离校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或申诉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我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妨碍调查取证者;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五)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经公安司法机关确认有自首情形的;

(二)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学院他人胁迫或诱骗而实施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违纪行为和处分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司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虽然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确实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但因故未受到公安、司法部门追究者,按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非法占有、偷盗、抢夺、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倒卖有价票证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分别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涉案价值不足300元或未获得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案价值300元以上尚不足6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涉案价值600元以上尚不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案价值1000元以上尚不足1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涉案价值1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涉案三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1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勾结校外人员合谋作案,或向校外人员提供作案信息或条件者,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分别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元以上尚不足800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800元以上尚不足18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损坏价值18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三次以上,累计价值1500元以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酗酒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酗酒失态,言行失控,扰乱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闹事,严重扰乱了教学秩序和校园师生的生活秩序,区别情形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酗酒闹事三次以上,经教育不改,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后果非常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以现金或其它财物进行赌博者,收缴其赌具和赌款,并按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围观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赌场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首要分子、提供赌具或赌场并参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教育不改,多次参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他人打架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未致人受伤的,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重伤或伤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为首者应从重处罚;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持器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区别情形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或聚众在校内打群架,或参与两次以上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侮辱、诽谤或威吓他人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经制止、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举止不文明、行为不端,有碍我校良好校风和社会公序良俗,或破坏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衣冠不整(穿拖鞋、裤衩、汗背心、打赤膊等)进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听劝告或在公共场所行为不端且拒不接受教育和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内发生男女性关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纠缠、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观看淫秽书(画)、淫秽光盘录像等不健康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参与制作、复制、传播或藏匿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与有色情性质的陪酒、陪舞、陪泳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我校和社会公共场所公物刻画、书写淫秽、反动、恐怖内容的文字和图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组织利用“老乡会”,从事违纪违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网络上浏览、散布、传播、复制黄色制品或反动言论、散布谣言等,或利用手机短信散布各种不利于稳定的信息等,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制造、运输、贩卖、藏匿、吸食各类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及传销或变相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歪曲事实、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制度,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实验室及实习基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制度,造成事故,损失较轻,给予警告处分;损失较大,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举办群众性文体活动,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给予活动的组织者及相关责任人员以警告以上处分;

(三)破坏国家广播电视、电缆光缆、通信设备消防器材、公用电话设施、及学校的电源线、电话线、消防等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不能正常进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将本人有效证件借给他人在校园内作身份识别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食堂、运动场、教学区、会场或影剧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制止、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三)在食堂、校园各广场或其它公共场所进行哄闹、砸酒瓶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影响、阻碍、辱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九)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消登记后仍然以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团体未经批准在校内举办讲座、集会,团体不按管理规定张贴公告、海报的,给予当事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团体违反管理制度,从事违法活动的,给予当事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考勤制度,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离校一天折合旷课8学时计算)达到下列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课10学时以上尚不足20学时者(10-19学时),给予批评教育;

(二)累计20学时以上30学时以下者(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30学时以上40学时以下者(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40学时以上50学时以下者(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50学时以上60学时以下者(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测验作弊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测验作弊者,该次测验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考查)作弊者,该门课程该次考试(考查)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协助他人作弊,该次考试(考查)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与作弊者等同的处分;

(四)作弊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恶劣,或在学习期间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南宁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1. 出入学生宿舍楼栋大门,不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且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以假名登记的,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不服从管理人员的询问、指导、检查和管理。对待检查人员出言不逊或伙同他人起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爬门墙出入宿舍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使用一次性塑料袋装带就餐食物进入宿舍或叫送外卖进宿舍,经批评教育屡犯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向宿舍窗、阳台外和走廊倒水、丢杂物吐痰者经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或屡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宿舍区违章乱拉电线使用违禁电器、明火用具(参照《南宁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内容),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损失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损失较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宿舍内喝酒、猜码、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燃放鞭炮传阅不良资料及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等扰乱宿舍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在宿舍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学校允许,在宿舍区内从事租赁、售卖、打印、囤积货物等经营性活动,在宿舍区书写、张贴广告、发布传单,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十)未经批准,私自到校外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晚归次数累计1-2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晚归次数累计3次(含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次数1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夜不归宿次数累计2次(含2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凡违反《南宁学院学生宿住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校内或实习场所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校园禁烟区内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校外进行实训(包括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综合实践)期间,违反实训单位规定,损害学校声誉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本规定未列举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节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我校成立校、学院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处理除开除学籍外的学生违纪问题以及对被处分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长、学工处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领导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违纪情况必须依法调查取证,使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要注意对提供证据者的保护。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时,必须报请公安部门进行。

    第三十三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查清事实后,将拟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具体告知学生所犯错误行为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学生在得知拟处理结果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提出申辩时可以提交有关证据。

    第三十四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学工处拟文报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签发,以学校名义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呈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最后由学工处拟文报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签发,以学校名义发文,并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我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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