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团字〔2015〕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宁学院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艺术实践和群众性文艺活动的学生艺术团体。
第二条 大学生艺术团在南宁学院党委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管理。
第三条 艺术团的宗旨是通过对艺术的学习和实践活动,展现大学生意气风发的精神面貌,弘扬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的文化艺术水平,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艺术团的目标是在学校建立一支文艺骨干队伍,展示学生风采,树立形象,打造特色的文艺品牌。
第二章 团员
第五条 凡南宁学院的在校学生,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及文艺基础,经面试、考核通过者,填写艺术团团员登记表,便可成为艺术团团员(以下简称“团员”)。
第六条 每学年面向全校公开招聘和录用团员。
第七条 团员实行学年注册制度。未按期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出艺术团。
第八条 团员的义务
(一)遵守《南宁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二)执行艺术团集体作出的决议;
(三)树立集体荣誉感,代表艺术团参与校内外演出;
(四)增强纪律性,按时参加训练、各类演出和比赛,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
(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不得随意以艺术团事宜为由迟到、缺席课程学习;
(六)爱护艺术团公共财物,维护艺术团声誉;
(七)退出艺术团须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团员的权利
(一)对艺术团工作提出合理建议、批评、监督;
(二)参加学校各类文艺演出、比赛和宣传活动;
(三)表现优秀、贡献突出者,可竞选艺术团管理干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艺术团实行团长领导,副团长负责制。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两名,全面负责艺术团工作。团长及副团长在艺术团团员干部换届工作中竞聘。艺术团下设若干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艺术团各项活动负责人采取在推荐与自荐的基础上,经选举后由校团委聘用。
第十一条 艺术团下设舞蹈队、主持人队、器乐队、礼仪队、合唱队、街舞队。
第十二条 艺术团各队设队长一人,协助团长、副团长开展日常工作,协助艺术团聘请的指导老师进行活动指导等。
第四章 演出
第十三条 艺术团要积极完成学校安排的演出任务、汇报演出,以及各种巡回演出、慰问演出等。
第十四条 为保证演出质量,艺术团采取日常训练和集中训练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团员的演艺功底和艺术素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日起生效,由南宁学院大学生艺术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