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宁学院团校章程(试行)-南宁学院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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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宁学院团校章程(试行)
发布日期:2019-04-19  来源:   浏览:

校团字〔201583

团校是加强学校团组织基础建设和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教育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提升南宁学院团建工作水平,规范学团委建设,发挥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学生骨干队伍的培养,提高团员骨干的思想政治素质及工作能力,学团委成立团校。团校以继承和创新、进取和求实相结合为原则,实施授课、交流和活动三者相结合的工作体系。为使团校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章程。

  1.  

       第一条  南宁学院团校(以下简称团校)的宗旨  

    团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南,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要求,以举办团校为依托,认真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重温共青团基本知识,加强和规范团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培养具有较高理论修养和工作能力的基层共青团干部,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激励团员青年增强团员意识,积极追求进步,造就具有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善于思考,勇于实践的先进青年。

       第二条  团校的基本任务

    重点加强对申请入团青年的教育培训,为团组织输送新鲜血液(今后申请入团者一般须经团校培训合格后方能确定为团员发展对象);开展团员意识教育,协助党组织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团衔接”工作,体现共青团组织“学习共产主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校”的性质。

       第三条  团校的性质

    团校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团委主办,面向学校在籍学生中优秀团员青年(含党员的培训机构。

    第二章  团校组织制度

      第四条  团校组织的基本原则

       1.团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学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团校的机构设置

       1. 团校设立名誉校长一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设校长一名,由学校团委书记担任;设副校长一名,由学校团委副书记担任;设正副秘书长各一名,由学校团委老师和团委委员担任。

       2.团校可以根据工作具体需要,增设团校办公室及其它适当的工作部门,团校办公室成员由团委委员及二级学院分团委书记构成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1.名誉校长:负责从宏观上全面指导团校工作。

       2.校长(副校长)

      1全面负责和主持团校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及时传达校党委校团委的指示精神,部署团校工作。

      2全面了解团校工作的开展情况。

      3决定团校干部的任免、考核及奖励。

      4加强团校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水平教育,健全组织机构,关心干部及团校学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3.秘书长

      1配合校长、副校长开展各项工作,切实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职责。

      2及时总结经验,确定培训主题,做好团校培训计划。

      3负责团校例会的召集及考勤。
      4负责团校学习、活动的宣传报道。

      5努力提高培训效率,为团校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6向校长、副校长汇报介绍团校工作开展情况。

       4.副秘书长

    协助团校校长和秘书长,负责团校的具体工作事务,做好各部门的协调与联系。

    第三章  团校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会议制度

       1.团校校长或副校长应经常主持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工作情况,布置工作任务。

       2.秘书长负责会议的召集及记录工作。

       3.团校办公室成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一般不允许请假,如确有事,须以向校长或副校长请假。

      第八条  档案管理制度

       1.团校档案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对以下文件进行整理和保存:

      1学员个人资料

      2团校工作计划、总结和大事记。

      3有关文件通知

      4日常工作记录

    2.秘书处在每期团校结业后,须将所有归档材料系统地保存至下一团校开班后并移交。

    第四章  团校教师与学员

       第九条  教师

    团校聘请学校党、政领导,校内外专家、学者,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学生团干部等优秀青年人才作教师。

       第十条  招生

    1.团校面向学校优秀团员青年,采用基层团支部推荐为主,自荐为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生。

    2.团校根据各团总支、团支部实际情况给定基层团组织一定招生名额。

    3.团校招生的学员应坚持政治教育为重点,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并重的原则,保证学员是政治先进、学习优秀、能力突出的学生骨干。

    4.每学年至少开办一期团校培训班,结合实际,开设、中、高级班的培训,主要培养学校申请入团的新团员以及新一届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及基层团支部的学生干部,以提高其业务能力,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学员的权利

    1.参加团校各项活动,接受团组织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在适当场合就团校工作对团校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及批评团校工作的权利;

    3.按适当方式向团校办公室提出质询并要求给予答复的权利;

    4.在完全执行的前提下,对团校工作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

    5.经团校相关部门批准,有以团校名义进行宣传、策划、外联工作,并独立组织活动的权利;

    6.为学校及团校做出优秀成绩或贡献者,有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7.对团校的奖励或处分有异议者,有申辩的权利。其他学员有为其作证的权利;

    8.退出团校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员的义务

    1.遵守团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团校常委会决议的义务;

    2.维护团校形象,促进团校成员间团结的义务;

    3.认真负责,及时完成团校所分配工作的义务;

    4.按时参加团校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提前向团校相关部门请假的义务;

    5.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克服困难和改正错误的义务;

    6.定期向团校汇报学习心得和思想认识变化情况,以及现阶段对党团认识的义务;

    7.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学习论文写作的义务。

    第五章  团校教学原则

       第十三条  团校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学习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更多采用寓学习于活动、寓教育于实践的教学方式。

       第十四条  授课与自学相结合,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努力做到学以致用,把在团校中所学知识用于指导日常的工作实践。

    第六章  团校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理论学习

    1.团的基础知识:对团员青年进行团的章程,团的历史,团的优良传统教育,使之了解团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了解团的性质、任务,团员的权利、义务,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介绍党团关系,团学关系,团的主题活动与社团活动、校园文化的关系,团支部的地位和作用,团支部活动的内容、方式与原则。使学员对团组织有更清晰的认识,增强团员青年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2.政治理论修养与水平:培养学员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髓深刻理解,并在实践中加以灵活运用的能力。对现实的国际国内环境、政治、经济形势有更深、更完整的了解与认识,从而更透彻地理解党的方针政策。

    3.人格修养:培养学员具有开阔的胸襟,正直的人品,坚强的意志,为国家、为人民奉献的信念。

    4.作风习惯:强调学员动手动脑做事,强调自律,强调考核,例会应坚持签到制度,学员无故不得缺席。

    5.工作能力:培养学员在思维、决策、协调、表达、实际操作等各方面得到提高;明确团干部职责范围,掌握团务工作技巧,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学员个人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

    1.素质拓展训练类:培养学员团队合作精神、诚信精神和创新精神。

    2.志愿服务类: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以社会实践基地为依托,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3.社会调研类:灵活确定题目,选择校园生活、青年问题、社会热点等为内容。

    4.实地考察、参观学习类:结合各专业学科特点,对相关单位企业等进行参观考察。

  1. 课程设置及培训方式

       第十七条  课程设置

    团校培训课程分为传统课程和特色课程。

       第十八条  培训方式

    1.传统课程培训方式:学术讲座及报告会、座谈会及讨论会、演讲、辩论、理论学习、工作方法培训、参观考察、志愿服务等。

    2.特色课程培训方式:挂职锻炼 、素质拓展、心理培训、论文评比、知识竞赛、影片赏析、特色主题团日活动等。

    3.团校的经费、场地、设施等物质条件根据实际需要,报学校校长审批解决,依法从多种渠道筹集经费,在办学过程中应讲求效益,注意节俭。

  1. 学员管理守则

       第十九条  学员由学校团委和各学院分团委进行分级管理,各学院分团委负责安排考勤本年级学员的学习和活动,并向团校负责。

       第二十条  团校学员必须服从团校管理,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养成良好的学习和工作作风。

       第二十一条  学员们应在每次培训活动前15分钟到达指定培训地点,各学院分团委需对每次培训活动作详细记录。学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两次迟到或早退即按旷课一次处理;无故旷课两次者,课程分数无效。特殊情况要请假者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凡一个培训期无故缺席次以上者不予结业。

       第二十二条 全体学员在上课及活动时要严格遵守纪律,专心听讲,积极思考,认真做好笔记,自觉遵守和维护课堂纪律。对课堂纪律差,自由散漫者,取消其评优资格;屡次无视课堂纪律,不听劝告者,不服从团校管理或损害团校形象者,视其态度采取批评或取消学员资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团校学员应自觉参加团校组织的实践活动。活动时须遵守秩序,听从指挥。活动后要求写出实践报告。团校鼓励学员在授课后或各项活动后根据个人情况写一些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

    第九章   结业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采用课程学习和第二课堂活动(包括自学成果与日常综合表现)考核综合评定。课程学习得分与第二课堂活动得分(包括自学成果与日常综合表现)总分为100分,两部分分值比例为60%和40%。每位学员入学填写《南宁学院团校第XX期学员登记卡》,记录两部分的得分情况。其中培训课程的学习由团校统一组织考试或以作业、论文形式进行考核;第二课堂成绩考核学员日常表现和自学成果,最后得分经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或学习小组民主讨论决定。每位学员取得60分方可从团校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习期满,考试合格者,发放结业证;考试不合格者,征得本人同意后,转入下期学习。

    第十章   奖惩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每名学员的表现情况将与本年度总评直接挂钩。

    1.对于团校学习成绩优异,模范履行学员义务,在团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员,可获评“优秀学员”。同时 “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评优中优先考虑。

    2.对于违反团校章程的学员,团校应当对其进行批评、帮助,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推荐入党的优秀团员,原则上应经过至少一期的团校系统教育,经团校结业,方可选送校党校培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共青团南宁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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